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四条 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
(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 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三)项目所在地投资、建设环境良好。
(四)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预备项目在当年得以获批并开工建设,可调整为正式项目。
第六条 省重大项目每年确定1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有关部门、市州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和中央在甘、省属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于当年四季度报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二)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省重大项目(包括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征求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经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行文公布。
确定的省重大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规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或减免。同时,项目法人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对外广告和媒体宣传上刊示“甘肃省××年重大项目”字样。
第七条 对首次确定的省重大项目,项目法人应向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和招标核准等有关文件。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把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带动力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储备库,择机择优选用。
第三章 项目责任制
第九条 省重大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制。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省重大项目名单,统一协调解决省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责任分解,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集汇总进展信息,进行项目督查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财政性投资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区外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指导解决拆迁搬迁中的有关问题,监管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组织审查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占用土地类型及面积,承担土地征占用和城市规划区外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土地征占用工作,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
(五)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协调省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组织审批工作,并根据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水利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内省重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指导各地及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七)省林业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及林木的审核工作,制定征占用林地及林木补偿标准,协调处理补偿工作的有关问题。
(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协调市州政府办理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
(九)省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省重大
项目参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参与调查处置安全事故和有关案件,建立与项目法人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省重大项目的治安工作及爆炸物的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不稳定事件。
(十)省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监管工作。
(十一)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省重大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二)省审计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的前期或跟踪审计,并对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省监察部门负责对省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项目责任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严重影响、干扰省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前期、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省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公布省重大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安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进行全面严格管理,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的调查勘查、报告编制、行业审查、手续办理等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材料,并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便利。项目主管部门具体指导项目法人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衔接沟通,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省重大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省重大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参建单位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凡省重大项目,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省重大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各市州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向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稽察制度。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牵头建立省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省重大项目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省重大项目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省重大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省上组织的督查、稽察等各类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要主动协调工程建设与涉及到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林业、广播电视、文物、城乡规划等方面关系,协商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省重大项目科学规划、协调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省重大项目给予支持,积极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证省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加强对省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林业、农牧部门要加强联动,同步进行用地丈量、权属确认等,确保项目征地工作全面、规范、高效开展。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对省重大项目进行倾斜和优先支持,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省重大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大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省重大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政府投资参与的省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行后,由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州、县市区通报,作为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参与省内相关奖惩、评比及市场进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有关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快、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省重大项目,经过省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考核并组织评选,由省政府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以及建设环境好、协调服务好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省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省重大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严重影响省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省上有关规定,对省重大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影响和阻碍省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推进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扰乱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秩序致使项目建设受阻的行为,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先排除干扰,再依法研究解决问题。涉及破坏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要依法严肃惩处。属于省内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工程资质;属于省外的企业,3—5年内不允许其进入甘肃省内相关工程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