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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5 11:45:24

甘发改高技〔2012〕137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90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90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平台,提高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研发机构

    (一)民营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以及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等。研发机构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企业可与境内外机构、高校、研究院所等,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等形式在省内建立研发机构。

    (二)积极推进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鼓励和支持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鼓励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建设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支持民营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

    (四)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联合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我省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产学研用联合攻关。

    (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围绕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补充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支撑行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综合性研究院(所)等创新平台。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产业聚集区,加快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分析测试、创业孵化、评估咨询、研发设计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

    二、落实和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

    (七)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规定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八)对民营企业创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九)允许民营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研发机构中的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二)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研发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十三)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和减少能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技术问题。对解决企业生产和研发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政府要给予相关专项资金和担保公司担保支持。

    (十四)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的研发机构,可优先推荐其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提高创新能力

    (十五)整合科技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积极支持新兴产业、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建立研发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十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入驻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示范园,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共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特色化发展。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对我省特色产业振兴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国家应用基础研究和集成创新项目,对这些项目要优先争取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十八)对经国家认定的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设立的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科技专项补助。对省内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取得的国家科技经费支持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支持。

    (十九)在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十)推进省内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向民营企业科研机构开放,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二十一)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到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从事行业关键技术、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活动。? 

    (二十二)在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工作中,引导一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和集聚。鼓励在民营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十三)推动优势的民营企业与国外机构建立稳定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专利的关键和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项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可给予一定科技经费支持。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国内外专利,省知识产权局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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