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见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创建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现就我委2015年非经营性节能、循环经济备选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涉企的经营性、竞争类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给予支持,不在本次申报之列。本次申报范围仅包括非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
(一)节能项目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2、国家机关、大型科研机构、学校、医院、剧场、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以及照明、空调、通风、冷藏、电梯用能系统节能改造。
3、节能量、碳排放交易试点基础研究项目,低碳城市试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创建支撑研究项目。
4、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绿色照明示范工程,节能环保产品推广,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节能技术服务平台、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5、节能宣传、教育、培训。
(二)循环经济项目。
1、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城市垃圾分类回收试点。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区域、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污水垃圾收集(简易处理)项目。
3、循环经济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示范与推广利用示范项目。 4、排污权交易、第三方治理试点基础研究项目,省级
循环经济示范县(区、市)、苦咸水淡化产业示范县等创建
支撑研究项目。
5、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培训,循环经济教育基地、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平台)、废物交换平台项目。
6、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7、资源节约型公共机构、绿色学校(社区)、低碳社区创建。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请你们结合工作推进情况,按照上述申报范围筛选上报项目,于10月19日前上报正式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汇总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基本到位,能够保证按期实施建设。
(二)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请你们严格按照选项范围要求组织申报,对未列入上属范围但市州认为确需在本地安排开展的非经营性节能循环经济可酌情申报。每个地区最多申报3个项目,省直单位最多申报1个项目,超出申报范围、超过限报数量的,我委将不予受理。有关省直单位直接报送我委。
(三)项目不得多头或重复申报。凡已申报我委(有关处室)或省直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请严格审核把关,提高上报质量,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于项目上报质量差、建设内容不符合申报选项、把关不严、国家和省上审计或稽察发现问题较多市州,我委将根据掌握情况扣减项目安排数量,调整至相关情况较好市州平衡安排。
联 系 人: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赵磊
联系电话:0931-4609629 4609446(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