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将部分水利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州。为落实好审批权限下放后江河干支流及内陆河治理项目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的审批权限为总投资1亿元以下隶属于市县的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报告,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界河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4〕2880号)有关规定。
二、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两阶段审批。对于甘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下发前,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州。对于甘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下发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及工程验收工作由市州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发展发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尚未审批但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及工程验收工作由市州负责。
三、各市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列入《全国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和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任务进行复核。要认真分析总结已实施项目的经验和教训,在全面摸清各条河流防洪治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坚决杜绝为争取投资而虚列项目、人为增加建设任务等情况,保证项目批复后能够顺利落地。要加强各行业和区域的统筹协调,充分考虑河道行洪、河势控制、流域治理、沿岸取水、交通航运、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利用要求,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造成不良影响。各市州要在2015年11月25日前提出本地区剩余建设任务的实施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四、各市州可以县域为单位,按河流整体或分段组织开展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合理确定治导线布置方案和堤距,严禁随意侵占河道、裁弯取直和束窄行洪断面,避免“硬化、白化、渠化”河道,保持河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严禁借工程建设扩大征地拆迁范围,严禁将征用土地转向其它用途。要做好与其他河流河段防洪标准的衔接,避免防洪风险不当转移。涉及跨县区的界河治理项目,堤防治导线由相关县区水利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市州水利部门核备;跨市州的界河治理项目,堤防治导线由相关市州水利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水利厅核备。江河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只能用于与防洪直接有关的堤防建设、清淤疏浚、防渗处理、护坡护岸等建设内容。
五、要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凡当年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立即组织实施。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强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深入做好勘测和方案论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项目科学决策创造条件。对于城区防洪及防护对象重要、防洪标准20年以上的项目,勘测设计单位资质原则要求乙级以上。
六、对于此次下放的审批权限,各市州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利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措施,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接得住、管得好,保障项目科学决策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将适时对各市州项目审批情况进行督查,对凡未按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审批或不按相关规程规范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