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通过既有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盘活利用既有铁路设施,规范推进新建市(县)域(郊)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依托铁路的物流园区、旅游集散中心并配套综合服务项目,促进产业孵化,推动产业融合,打造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可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建设用地一级分类用途组织用地报件,对一级分类用途相同的多个项目用地,一次性予以审批。市、县政府要及时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土地权益。对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允许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鼓励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现代化冷链物流中心。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