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基础与机遇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历史悠久,连绵不断。多年来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全省地方志工作按照“以三级志书为主体,以地方综合年鉴为主导,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服务社会为支撑”的总体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力推动地方志工作基础条件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一纳入”(即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八到位”(即“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1985年省人大作出《关于重视编修地方史志的决定》,2008年省政府颁布《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1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初步形成了我省地方志工作法规和政策体系。各地也相应制订了配套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责任,强化了地方志工作部门履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的行政职能,地方志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
——编修成果不断丰富。首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二轮修志稳步推进,年鉴编辑工作全面展开。累计出版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272部,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800多部,综合年鉴、部门行业年鉴400多部,与现存280多部历代旧志和2000多册各类地情资料丛书,构成不断丰富的地方史志成果群。
——基础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建成省级地情资料室1个,市州、县市区方志馆(地情资料室)26个。建成省级地方志网站1个、市州地方志网站9个,县市区地方志网站30个,方志馆(地情资料室)、地方志网站逐步成为研究地方历史、提供资政服务、开展地情教育的新载体。
——服务社会能力不断提升。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系统整理传统民俗文化,主动参与重大专题问题研究等,积极发挥促进区域文化交流、申报“世遗”“非遗”、寻根谒祖、旅游开发、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等方面的作用,地方志工作资政、存史、教化、育人的功效日益彰显。
——理论研究逐步深化。紧密结合修志编鉴实践,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以《中国地方志》、《甘肃史志》等期刊和史志简报为平台,推出了一批有价值的志鉴理论研究成果,为志书编纂和年鉴编辑提供了理论指导。
目前,全省地方志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也存在一些制约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地方志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个别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健全,编制、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现有队伍业务能力还不能适应修志编鉴的需要,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方志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志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与方志馆建设进展滞后,基础条件有待改善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甘肃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繁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和资信支持,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依法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我省实际及时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认真做好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工作,有序开展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和开发利用工作,依法规范社会修志用志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地方志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3.坚持全面发展。按照“志为主体,史志年鉴和信息化建设多元一体”的工作格局,统筹抓好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各种专业志鉴编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理论研究、旧志整理、专题资料编写和地方史研究编纂及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4.坚持改革创新。在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修志传统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探索规律、与时俱进,推动体制机制、理论方法、管理运作、能力素质等方面创新。利用“互联网+”等国家重大战略契机,整合汇聚全省地方志资源,打造“数字方志”、“智慧方志”,实现方志资源开放共享。
5.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实事求是,存真求实,确保志鉴质量。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坚持修用并举。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增强全社会修志用志意识,提升地方志工作服务社会效能。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方志馆(地情资料室)建设,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对社会修志的指导与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史的研究编纂,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基本形成修志编鉴、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努力开创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二轮修志规划任务。按照《“十三五”时期二轮省志编纂规划表》(见附件1)、《“十三五”时期二轮市县志编纂规划表》(见附件2)进度要求,确保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全部出版。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准备。
2.提升地方综合年鉴工作水平。逐步做到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按照《“十三五”时期综合年鉴编纂规划表》(见附件3)进度安排,到2018年,县级以上综合年鉴全部启动;到2020年,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强对年鉴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推动年鉴工作改革创新,缩短出版周期,增强服务能力。
3.重视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等各类专业志鉴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部门、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志书编纂工作,积极响应实施好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
4.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按照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快省、市、县三级地方志网站建设进度。未完成地方志网站建设的市州、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尽快建成。已开通地方志网站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意见的有关要求,不断升级完善地情网站和地情资料库软硬件设施,广泛应用“互联网+”、微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化综合服务体系。
5.推进方志馆建设。积极推进省方志馆的规划论证和争取立项工作和已立项的市州、县市区方志馆建设。提倡市州一级建设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方志馆。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地情资料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藏书安全和读志用志需要。
6.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编制全省旧志目录及旧志整理规划,统一整理出版全省历代方志集成。引导社会各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动地方志成果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推动乡土文化建设,开展家谱、家训、家风、村规民约系列丛书征集和编纂工作,提升成果普及程度,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7.深化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规定》和我省《第二轮修志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地方志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督查通报、志书“一评三审”等制度,认真执行志书印刷出版有关规定,健全志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精品志鉴工程,将地方志书、年鉴和学术成果纳入各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有关图书评奖范围。建立落实各类志书、年鉴及各种地情资料向上级业务部门及方志馆呈报制度。
8.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工作。制定全省地方志工作理论研究规划,加强对方志理论研究和当地历史文化研究的引导和支持。依托各级地方志学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论文评奖活动,活跃学术研讨,推动理论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认真履行《条例》、《规定》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与《条例》、《规定》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体系和实施细则,适时开展对《规定》的修订工作,并争取纳入省人大立法规划。开展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和定期政务督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
(二)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部门主导、社会各界参与修志编鉴的工作格局。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地情资料收(征)集及管理制度、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总纂)责任制,保证在组织启动、篇目设计、资料收(征)集、初稿编纂、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三)经费保障。改善地方志工作部门条件,保障修志编鉴、印刷出版、方志馆与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图书资料文献保存、对外交流等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志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足额及时拨付。省财政要支持做好省志各分卷出版工作和修志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经费保障。
(四)队伍保障。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各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承担省志编纂工作的省直部门应在保证编制内人员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好地方志编纂工作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大对全省地方志部门负责人、志鉴主编(总纂)、修志业务骨干的专项培训力度,实现修志编鉴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培训工作常态化。建立省级地方志工作专家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熟悉省情地情的老同志参与志书编纂审核工作。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五)宣传保障。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介,以及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的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地方志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新举措、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地方志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新贡献。挖掘地方志资源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志成果精品。
五、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方志工作体制和“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修志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志各分卷承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修志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承编单位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省地方志事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要对本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