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推动经济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稳定就业。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积极培育壮大新动能开发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十大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培育更多就业形态,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链分工,尽快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接包能力,开发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支持富余产能“走出去”,鼓励装备制造和机电产品输出。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和水平,努力实现外贸领域出口稳定、就业稳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负责)
(四)鼓励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不断健全培训输转维权一体化服务体系,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务输转组织化程度,加大校企、校校、校地之间的交流合作,以订单、定岗、定向的方式,促进农村劳动力有计划、有组织培训和转移就业。深入推进“扶贫车间”建设,通过“扶贫车间”稳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019—2020年继续开发4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帮助更多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认真落实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全面兑现就业奖补、创业补助、社保补贴、培训补助等各项政策措施,激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创造更多岗位,积极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
(五)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弥补营商环境短板,努力打通堵点和痛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同时,努力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调结构、开拓多元化市场等提供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完善落实各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机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加强融资支持。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商联负责)
三、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四、积极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产生的相应贴息资金支出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进一步简化程序,细化措施,落实奖补政策,对工作突出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十)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基地(园区)的专业化、综合性、全方位创业服务和创业孵化能力。全面落实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政策,对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推进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向贫困地区倾斜,强化基地(园区)就业扶贫功能。继续加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在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等,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县按政策给予资金扶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实体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发展创业载体。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认真落实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和国家级贫困县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至全省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十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发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主体作用,指导困难企业运用稳岗补贴资金,对转移到新岗位缺乏相应技能的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等级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或技师培训等计划。培训可依托企业培训中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施。(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失业人员培训意愿、年龄特征、文化层次等情况,重点围绕区域支撑产业和新兴产业对技能人才的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且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四)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着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
(十五)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十六)及时落实失业保险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七)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
(十八)强化失业动态监测。各地要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精准锁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相关从业群体,建立工作台账,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做到精准全面监测。不断优化调整全省监测企业样本,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异常、岗位流失和职工下岗失业等情况,确保对规模性失业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各级劳务机构和省外劳务派驻机构,要密切监测我省劳务输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岗位和用工变化,及时掌握我省输转人员失业返乡情况等,及时通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九)健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出现规模性失业风险时,当地政府按规定做好相应预防处置工作,并及时按程序上报。(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负责)
八、靠实工作责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州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一)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二)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二十三)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尽早尽快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