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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导县级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合作建设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22 12:56:44
  一、加强政企合作,采用建养一体化等方式促进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良性发展
  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全方位开放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推进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市场化和专业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严防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失管失养。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中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以“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普通省道、旅游公路、“畅返不畅”工程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等项目集中打捆,采用“建养一体化”模式进行建设养护。各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所属交通类国有企业作为普通省道等“打捆”项目的业主,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合作企业,双方共同签订建养一体化协议,由中标方按协议实施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的融资、建设及养护。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事权范围内的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8〕197号)要求,将项目周边的砂石料资源、旅游资源,打捆以公开方式出让给省属国有企业置换资金,同时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向中标企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及养护服务费。中标企业可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方式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养护任务,并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对受让的各类资产资源等与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一体化开发经营,合同期满后将项目移交县(市、区)政府。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有序推进建养一体化合作进程
  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国资委成立联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合作的统筹协调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建养一体化”协议,协调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负责制定项目建设和养护运营绩效考核办法,并对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做好方案审核把关,确保不碰红线、不触底线;按照一县一策、一路一策、灵活施策的原则,建立项目清单,筛选一批合作积极性高、项目条件成熟的县(市、区)优先启动实施。
  对已停工不能按原模式实施的项目,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县(市、区)政府、原施工企业与省属国有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由中标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建养一体化模式妥善处理好在建项目用工、征地、安全、质量和廉政风险,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避免引起各类社会问题和风险。
  省政府国资委动员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建养一体化”方式积极参与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指导企业做好合作模式设计和投资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快省属国有交通企业集团整合重组步伐,通过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划转优质资产、鼓励企业上市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进一步壮大资产规模,提高融资能力,完善产业链条,更好服务于全省脱贫攻坚和普通公路发展。

  三、严格守信履约,确保建养一体化合作风险可控
  各县(市、区)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合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合作双方认真细致做好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资金筹措、建设养护、项目移交、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
  根据省政府明确的公路建设管理事权,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政府分别履行好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自有财政预算资金和一般债券对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全力支持项目业主企业做实做强,提高项目监管和资金筹集能力。中标企业要统筹兼顾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积极配备专业力量,做好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和运营养护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决杜绝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不允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性质的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本意见适用于县(市、区)政府与有意愿的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建设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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