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政府副秘书长;
(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除正职之外的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
(四)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省属各高校、省属各科研院所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主持。
第五条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国家工作人员宣誓;
(四)监誓人讲话;
(五)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按规定摆放宪法宣誓制式法器。
第七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八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职务较高或者单位排序靠前的工作人员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报出姓名。
第九条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第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机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机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省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机构、单位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