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管理,着力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有效提升工业能效水平,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化解产能过剩、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中的约束作用,根据《甘肃省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省工信委决定开展2018年度重点用能企业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职责
(一)总体分工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
(二)日常监察
1.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约能源日常监察工作,对各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
2.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及以上五万吨以下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
3.县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下标准煤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
二、 工作任务
(一)监管任务分工
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以及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监察。市州工信委负责辖区内其他领域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以及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监察。
(二)落后产能退出
根据《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件精神,各级工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节能监察工作中,要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产能、能耗及用能设备情况的摸底和监控工作;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状况,对日常督查、监察中发现不符合能耗限额和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属于国家淘汰目录范围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置。
(三)强化节能管理
各级工信部门要把工业节能监察作为推动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节能服务,依法推进企业合理用能,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节能监管制度。通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扩张或重复建设,将节能监察摆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位置,有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
三、工作措施
(一)能耗超标企业
1、对2017年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中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报相关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在用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企业
1、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属于国家淘汰目录范围的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报请省工信委网站公告,接收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2、对于需要关停退出的产能,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推动地方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节能监察年度计划,依法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各地年度监察工作计划应于每年3月20日上报省工信委,于每年9月底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报省工信委监察结果和处理情况。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快推动地方节能监察能力建设,积极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加强人事、财政等部门工作衔接,理顺工作职能,明确机构编制,强化节能监察力量,有效推进节能监察工作开展。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级工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建立相应处罚机制。对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行为,从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处罚措施。
(四)规范监察行为。各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依据合法、程序规范、结果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