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部门: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今年7月起,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部门分别负责本处(室)、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说明),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价监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上报委务会研究决定。
二、价监局按照《意见》规定的审查标准对各处(室)、部门提交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审查,对各处(室)、部门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并在所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或出具审查结论。
请各处(室)、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