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尽快用好国家下达我省部分节能改造补助剩余资金,根据国家发改委意见,我委决定继续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备选项目有关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以及重大、关键节能技术应用示范等。(具体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二)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有助于推动本地实现节能约束性目标和提高节能环保技术水平。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手续齐全。已开工但主体未建成的项目优先组织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正式文件及项目汇总表(附件2)。
(二)甲级资质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前期文件,请装订成册。
(三)“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一并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申报要求
(一)请各市州按照选项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严格项目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请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经发局)将市州项目和各省属企业项目一并汇总上报。
(三)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审计、稽察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请各市州认真研究国家的选项范围,组织申报节能改造项目,建议内容必须是节约能源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的节能量,有明显的节能效益。各市州申报的项目务必确保各项前期手续合规、完备,按照国家要求,本次不再申报节能产品规模化生产项目。
请各地务必于2016年5月4日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我委(资环处)。
联系人:赛 勇 0931-4609446 gsfghz@163.com
王 玮 0931-4609445
附件:1. 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