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主要是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维护全省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包括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加强储备粮管理;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八个方面。
《办法》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在考核结果通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实施约谈或问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