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确定。实际运杂费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详见附件1)。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五、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六、各油品经营单位要做好成品油调运和衔接,确保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