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牧)局、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申报工作,我省此次拟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上报国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创建要求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原则,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本次申报将以市、州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区、县(市)不单独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审排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上报推荐名单。
二、建设实施方案要按照《第二批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编制。要深入调研,做好前期基础工作。根据各自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阶段进行编制,体现创建特色和代表性。认真核算建设目标体系指标,实事求是,确保数据详实,内容可靠,方案可行。
三、本次申报具体要求遵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请自行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
请争取申报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牧)局、林业局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联合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牛原野 联系电话:0931-4609158